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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由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作为总发起单位,联合全省供销合作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省内外涉农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的高校、企事业单位、培训机构等单位,在平等、自愿、互利、共赢的原则下,共同组建的供销职业教育联合体。集团成员原有的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体制不变,经济独立核算不变,人事关系和职工身份不变。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受江西省供销合作社领导,业务方面接受江西省教育厅的指导。集团在组织机构搭建完成后,条件允许时向民政部门申请注册为社团法人。

  第三条  集团宗旨:以整合、优化和共享职教资源为重点,通过科研院所、学校、企业、行业协会之间的深度沟通与全方位合作,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不断探索和优化应用型农村现代商贸与流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途径和培养模式,努力打造江西省职业教育的品牌专业,培养大批合格的农村现代商贸与流通服务职业人才,服务我省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集团合作理念:平等、互信、共赢、协同

  第五条  集团治理方式:实行理事会制度

  第六条  集团办公地址:

  设于江西省南昌市昌北经济技术开发区丁香路1号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校内,挂“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标牌。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集团主要任务:

  1.组建职业教育部。规范农村现代商贸与流通服务职业人才标准,逐步实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协助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做好农村现代商贸与流通服务的人才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对农村现代商贸与流通服务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和人才培养提出建设性和指导性意见。

  2.开展“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试点。由集团成员企业和院校合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工作岗位面向物流管理、电子商务、市场营销、连锁经营管理等专业开展现代学徒制改革试点。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创新招生(招工)制度和人才培养模式,试行集团内企业优秀青年员工通过单独招生取得学籍,在集团内形成校企分工合作、协同育人、共同发展的长效机制,提高毕业生在集团内和省内的就业率,为江西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储备人力资源。

  3.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江西供销职业教育集团网站和微信公众号,集团成员发布和共享人才供需、员工培训、人才交流、成果转化、项目孵化与推进等各类信息,促进集团内职教资源的整合。

  4.建设涉农职业人才培训基地。在江西省供销社指导下参与新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以培训农村电商和农产品冷链物流人才为切入点,加强在职人员培训。校企共同开展职教师资培训、在职人员继续教育与培训、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提高企业职工服务“三农”水平。

  5. 共建江西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学院。江西省供销合作社与集团成员院校和企业共同组建电子商务创业学院,由成员院校提供场地、师资、招生计划等,成员企业提供创业项目、资金、管理等。学院作为成员院校的二级学院,以我省农村电商和农产品冷链物流产业发展为导向,对口培养电子商务、冷链物流应用型人才,开展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培育和孵化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项目。以职业教育促进产业发展,以产业发展反哺职业教育。

  6.深化产教融合。集团成员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校企合作,可在集团成员院校内设立电子商务、物流管理、连锁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生产性实训基地,也可与院校共建冠名班级、冠名专业、冠名二级学院等,将产业链、教学链、利益链有机融合。

  7.建设职教师资培训基地。集团成员企业接收成员院校的教师到企业学习调研、挂职锻炼,同时派出企业优秀管理人员和能工巧匠接受基本师资培训,在学校或企业现场为学生讲授实践课程。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与院校试行“校企互动、岗位互换”:学校教师发挥学科和专业优势,深入企业顶岗实践;企业选派业务骨干到学校任教,实行阶段性岗位身份互换。

  8.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集团内打通中高职衔接,探索高职与应用本科衔接。

  9.建设江西供销智库。集团内院校聚集优势人才资源,针对江西省供销合作社和集团成员企业面临的发展问题,开展战略规划、项目论证、营销策划、品牌推广、技术开发、税务会计咨询、商事法律援助等智力服务活动,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创新应变能力。以项目为纽带,建立校企联合攻关制度,共同申请(设立)科研项目,共建咨询服务中心和研究站(研究室),合作研究企业发展战略。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和职责

  1.集团设立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职业教育部、校企合作部、创业就业部、职业培训部、江西供销智库等。

  2.理事会是集团权力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常务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和常务副理事长由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后任命;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后任命;集团每家成员单位可向理事会提名理事1名。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

  3.常务理事会是集团的执行机构,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

  4.集团秘书处是集团日常工作机构,受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集团秘书处设于江西旅游商贸职业学院经济管理学院,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任命。

  第九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商讨集团内部的事务,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少于两次。

  第十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方有效。

  第十一条  理事会职责

  1.制定和修改集团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3.制定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4.审议集团年度工作报告;

  5.审议集团议案。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3.提交集团有关议案;

  4.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集团秘书处的职责:

  1.代表理事会检查、指导和评估集团发展思路和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

  2.指导、协调并协助集团各部门落实集团制定的发展思路和工作计划;

  3.负责集团成员单位的召集、联络和协调;

  4.筹备组织集团理事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5.负责集团的宣传、档案管理及联络工作;

  6.负责集团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四条  职业教育部、校企合作部、创业就业部、职业培训部、江西供销智库等集团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者由集团成员单位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组织开展活动。

  第四章  成 员

  第十五条  集团实行单位成员制,凡自愿遵守集团章程、恪守集团宗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销系统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以及省内外涉农商贸流通服务领域的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和培训机构等单位,经申请均可成为集团成员。集团首批成员单位的审批认定机构为江西供销合作社,集团成立后的成员单位审批认定机构为集团常务理事会。集团成员单位在产权、所有制和人事行政隶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和自愿的基础上,以协议、合同等契约形式明确法律关系,实现 “校企合作”和“校协联手”。

  第十六条  单位加入集团的程序: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  认可本章程;

  3.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集团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集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2.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议案,并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集团成员遇到困难有要求协调支援的权利;

  4.集团成员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管理咨询、项目立项、实验实训设施和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

  5.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二)集团成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本章程,参加理事大会,执行理事会议决议,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参加集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2.集团完成注册后,集团成员有按期缴纳年费的义务;

  3.集团成员有提供各类职业教育资源及相关信息的义务;

  4.集团成员之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5.集团成员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违反集团章程,由集团成员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学校的权利:

  1.拥有对本集团名称的使用权、保护权及命名决定权;

  2.有计划的使用集团成员企业提供的实习基地,安排学生到生产岗位实训;

  3.优先组织教师到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业务学习、实践锻炼、技能培训、参与相关项目研究;

  4.受集团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相关委员会或部门开展活动;

  5.在办学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集团成员协调支援的权利;

  6.接受集团成员捐赠,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二)成员学校的义务:

  1.做好每年理事会议的会务工作;

  2.及时向集团成员提供办学和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并按照企业的要求选送合格毕业生;

  3.应集团成员要求,提供管理咨询、业务咨询、项目研究、技术支持与服务、员工培训服务及科研成果转让等;

  4.组织相关委员会或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成员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企业的权利:

  1.提出办学建议,参与学校的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工作;

  2.在有用人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3.可要求学校为其培训在职员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为科研开发提供条件和支持;

  4.可通过多种方式与成员学校联合办学;

  5.可优先、优惠享受集团内部创办的各种专业公司提供的有偿服务项目。

  (二)成员企业的义务:

  1.提供对学校办学如专业调整、人才培养岗位与规格等方面的新信息;

  2.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学校的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提供方便;

  3.及时反馈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进行就业指导;

  4.向学校推荐教学所需聘请的专业人员和指导教师;

  5.帮助学校改善教育教学条件。

  第二十条  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员的权利:

  1.优先进入集团成员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优先使用集团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

  2.发挥信息交流平台优势,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3.获得企业、学校的支持,形成良性互动机制。

  (二)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成员的义务:

  1.为集团化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2.为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3.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二十一条  集团成员如有违反章程的行为,损害集团的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来源:

  1.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2.通过科研项目、课题研究、社会培训、教材编写、实训基地有偿使用等多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3.政府拨款。

  4.社会捐赠。

  5.集团完成社团登记注册后,集团成员按期缴纳的年费。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集团经费必须用于集团内的业务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费由秘书处管理。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使用办法,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会人员调离必须与接任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独立的第三方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集团成员协议解决。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若干工作日内,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于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章程附件与本章程具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集团秘书处。